区域立法新突破:长三角共筑科技创新生态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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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区域创新协同的重要指示精神指引下,沪苏浙皖三省一市近日同步完成科技创新协同立法工作,开创了我国区域协同立法的新实践。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最新审议通过的《促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决定》,标志着这项历时多时的区域立法协同工作圆满收官。此次立法采取"联合协商、分别审议"的创新模式,由上海市牵头起草文本,江苏、浙江、安徽三省共同参与修改完善,最终形成的法律文件在核心条款上保持高度一致。

这项开创性立法旨在突破行政区域界限,从制度层面解决制约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通过构建区域创新共同体,促进科技资源高效流动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为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高地提供法治保障。

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作为国家战略,在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仍面临新的发展课题。区域发展能级和协同效能有待进一步提升,重点领域一体化进程仍需深化,产业链供应链协同水平尚存提升空间。在此背景下,推进科技创新协同立法成为破解区域一体化深层次矛盾的重要突破口。

此次三省一市协同制定的《决定》包含20项核心内容,系统构建了区域创新协同的制度框架。从战略定位到实施路径,从平台共建到成果转化,全方位明确了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的制度安排。特别在国家实验室体系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打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构建等关键领域,提出了具有突破性的协同机制和具体举措,为区域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此次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立法开创了我国区域立法的先河,通过制度性安排建立起三省一市科技部门的常态化协作机制,为落实国家创新战略提供了有力保障。长三角作为国家创新高地,凭借不到全国4%的国土面积,汇聚了全国近25%的高水平科研机构和30%的高新技术企业,科创板上市企业数量更是占据全国半壁江山。

这项创新性立法将显著提升区域协同创新效能:助力上海强化国际科创中心核心功能,支持江苏建设全球影响力的产业创新高地,推动浙江在创新驱动发展方面率先突破,促进安徽加快建成原创技术策源地。通过优势互补、资源整合,长三角地区将构建起更为紧密的创新共同体,为国家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坚实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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